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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 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 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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