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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7·11 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急机制。要健全跨境资 并为他们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特别 要切实加强金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从业人 是投机资本的有效监控。要贯彻今年开始实施的 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反洗钱法,切实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加强对异 进一步加强金融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 常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控,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 作风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 罪,有效打击洗钱活动。要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 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别要加强金融系统各级 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防范跨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深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 境金融风险。七是继续深人整顿规范金融秩序。 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加强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 坚决遏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非 设,深人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 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 设和廉政文化建设,严厉惩治权钱交易、内外勾 单和非法外汇交易,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 结、商业贿赂等各种腐败和犯罪行为,坚决反对 犯罪行为。通过坚持不解的努力,把各类金融活 挥霍浪费、追求奢华的不良风气,发扬勤俭办 动纳人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事、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 四、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需要各方面密切 在新的形势下,金融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 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 艰巨。做好金融工作,关键是要加强和改进对金 融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 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 沟通与配合,切实履行金融管理和监管职责。金 干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 融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同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 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金融形势的分析判 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积极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 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要在全社会加强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金融基本知 上来。要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政策支持、工 识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形成有利于金融业改革 作部署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 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的任务相当繁重,做 是,必须树立现代金融观念,自觉按照经济规 好金融工作的有利条件也很多。我们相信,在以 律、金融规律、市场规律办事,主要靠法治、靠 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 监管、靠人才。要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银分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 开,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 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和 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随意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经 决策部署,齐心协力,开拓进取,一定能够不断 营活动。要做到依法治理金融,依法维护金融秩 开创金融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 序。要高度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充实监管力量, 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支持监管工作。要大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 深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培养金融人才 注:本文是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1月19日 特别是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积极培养、引进和留 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发表时有删 住各类金融专业人才、监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6 5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11 国务院公报2007·11 国务院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 第一章总则 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 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 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 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 法,制定本条例。 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 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 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理,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务委员会备案。 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 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 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 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 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 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 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 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 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 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 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 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 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 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 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排其经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 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 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 的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批。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 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 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 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 行相协调。 核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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